一、甲撕毀衣物以及使A手腳受到輕微挫傷的行為不成立毀損罪以及普通傷害罪
客觀上A身上的傷以及衣物遭撕毀均與甲SM的行為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但由於甲事前取得A的同意
在違法性的層次上取得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故不成立上述罪刑。
二、甲將A綑綁不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
其構成要件不該單,因為本罪成立的前提是要違反相對人的意思,但是在本案中,A是自願性的,故不成立本罪。
三、甲將A錢包拿走的行為究竟成立強盜罪還是竊盜罪
1.對於強盜罪的認定標準,須以強暴脅迫手段使相對人進入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範圍。但是在本案中相對人進入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範圍,是因為相對人自願被綑綁,
而不是遭受到強暴脅迫的情形,是此,不能論以強盜罪。
2.竊盜罪,以迫害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本罪該當
四、詐欺罪不成立
本罪構成要件為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