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持棍棒毆打B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客觀上,乙持棍棒毆打B與B之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主觀上,乙誤將B認成A而毆打之,是否具有故意,此種等價之客體錯誤,是否仍評價為故意?一般認為於故意的判斷上,行為人於行為時僅須認識到其行為客體為「人」即可,無須認識到具體人別,故本案中甲具有故意。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花10萬元指使乙教訓A的行為,對A,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教唆犯。
(一)、主觀上,甲具有教唆及欲使其既遂之雙重故意;客觀上,甲以10萬元使原無犯意之乙產生犯意,並付諸行動,而乙誤將B認成A而毆打之,發生客體錯誤,此種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之情形,於教唆者而言應如何處理,茲介紹三說:
1.教唆者客體錯誤說:被教唆者發生客體錯誤,也是因為教唆者的意思使其產生犯意進而發生,故並不影響教唆人責任的成立。且若判定為打擊錯誤,在不罰過失的罪名下,教唆者因不罰過失及不乏未遂教唆,而不必負擔法律責任形成法律漏洞。
2.打擊錯誤說:基於「故意用盡」與「血浴論證」理由,教唆者應成立打擊錯誤,對實際被侵害者成立過失,而對原對象成立未遂,然因被教唆者尚未對原對象著手行為,故屬於不罰之未遂教唆階段。
3.個別化理論:視被教唆者有無依照教唆者之特定指示而行動,而其發生錯誤在一般生活經驗得以預期的範圍內,若有依照,則採客體錯誤說;若無,則採打擊錯誤說。
(二)、上述三說,本文採個別化理論,依題所示,A與B之體型差異甚大,甲於教唆時必然會提供乙A之具體特徵、樣貌、面容等資料,然乙於行為時並未依照上述資料而行動,僅因B路過A之家門口就逕認B為A,本案依個別化理論甲成立打擊錯誤。甲對A為未遂,然乙尚未對A達著手階段,且傷害不罰未遂,故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花10萬元指使乙教訓A的行為,對B,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一)、依二所述,甲對B成立過失,甲之教唆與乙之受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