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見認為,是不會有打擊錯誤的考點,基本上題意很明顯甲不顧A妻之安危,仍然執意衝撞,很明顯是對A及A妻都具備殺人故意,置A妻之風險於不顧,則對A成立271II殺人未遂,對A妻則是271I殺人既遂。
至於後續的遺棄行為是否成立185-4 I及294 I管見認為皆不會成立
首先甲基於殺人故意,以開車衝撞之方式,對於殺人後給予相對人之救助,此乃無期待可能性之義務 :釋字777概括故意或過失 則實務上則以過失才符合之要件,依提示甲乃以開車衝撞之方式衝向A及A妻,此乃故意並非過失。
綜上所述,甲對A僅成立271II,對A妻成立271I,再依據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