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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88357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友人A因細怨發生爭執,某日甲駕駛車輛時見A與A之配偶B走在人行 道上,甲不顧B在一旁可能受到波及,竟決定加速開車以撞死A。最終甲 於加速衝撞時不慎撞死B,A則因反應迅速躲過一劫。在車禍後,甲棄A、 B不顧而匆匆逃跑。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yan

管見認為,是不會有打擊錯誤的考點,基本上題意很明顯甲不顧A妻之安危,仍然執意衝撞,很明顯是對A及A妻都具備殺人故意,置A妻之風險於不顧,則對A成立271II殺人未遂,對A妻則是271I殺人既遂。

至於後續的遺棄行為是否成立185-4 I及294 I管見認為皆不會成立

首先甲基於殺人故意,以開車衝撞之方式,對於殺人後給予相對人之救助,此乃無期待可能性之義務 :釋字777概括故意或過失 則實務上則以過失才符合之要件,依提示甲乃以開車衝撞之方式衝向A及A妻,此乃故意並非過失。

綜上所述,甲對A僅成立271II,對A妻成立271I,再依據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