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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102499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在共同吸食安非他命時,甲因不耐其 6 個月大兒子 A 哭鬧,用力 搖晃導致 A 摔落地面死亡。在旁目睹整個過程之乙受甲之託,以垃圾袋 包裹 A 屍體掩埋於某墓園。甲始終良心不安而於事發後之第 7 年自首。 偵查中,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 「案發當日甲幫 A 洗澡,不慎讓 A 滑出澡盆摔死。」又針對檢察官所提「甲是否有吸食毒品」問題時,乙 答以:「不知道」 。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搖晃A致其率落地面死亡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 主觀上,甲或無殺死A的故意,故應檢視甲的行為是否有過失。
  2. 客觀上,A的死亡結果與甲用力搖晃的行為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甲用力搖晃A的行為亦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違反客觀應注意義務,A的死亡亦在該風險下實現,且若甲不用力搖晃A,幾乎可以確定A不會因此掉落地面死亡,故具備客觀可歸責性,該當過失。
  3.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應成立本罪。
  • 甲委託乙將A屍體掩埋於墓園的行為,各自成立成立刑法第247條棄屍罪共同正犯。
  1. 本罪以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為要件。
  2. 客觀上,甲與乙對於遺棄A的屍體有共同行為之決議與負擔,其中乙亦實際實施棄屍之行為,二人該當本罪的共同正犯;主觀上,甲、乙均有棄屍之故意,該當本罪。
  3. 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應成立本罪。
  • 乙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1. 本罪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等於法官或檢察官訊問時,在具結前後,對案情之相關重要事項虛偽陳述為構成要件。所稱與案情相關重要事項係指,有關陳述可能影響案件真實之發現者,不以實際有否影響為必要。
  2. 客觀上,乙為本案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已具結,其所陳述亦違反事實而有虛偽陳述,或有影響本案偵查之虞;主觀上,乙有偽證之故意。
  3. 乙雖分別對A之死亡及甲吸食毒品為偽證罪,惟應認此舉係侵害國家之法益,故毋須分別論罪。
  4.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有罪責,應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