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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政風 :刑法#45503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乙因行車發生擦撞,甲一下車即對乙惡言相向,甚至作勢欲毆打乙。乙於是從 車上取出方向盤鎖,以備防衛之用。甲見乙取出鎖具之舉,相當憤怒,於是出手攻 擊乙,而乙也不甘示弱加以反擊。結果二人均掛彩,各受有皮肉之傷。試問甲、乙 二人是否均應承擔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oops841105

(一)甲出手攻擊乙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1.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健康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出手攻擊乙之行為,已達著手階段,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見乙取出鎖具,以為乙欲持鎖具攻擊自己,於是憤而出手攻擊乙,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二)乙遭受甲攻擊後加以反擊得主張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之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因遭受甲之不法侵害而持鎖具反擊,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乙持鎖具反擊係出於防衛意思,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乙德主張正當防衛。 (三)結論:甲成立行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乙得主張正當防衛故無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