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出手攻擊乙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1.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健康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甲出手攻擊乙之行為,已達著手階段,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見乙取出鎖具,以為乙欲持鎖具攻擊自己,於是憤而出手攻擊乙,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二)乙遭受甲攻擊後加以反擊得主張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之行為。 2.構成要件該當: (1)客觀上,乙因遭受甲之不法侵害而持鎖具反擊,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2)主觀上,乙持鎖具反擊係出於防衛意思,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3.小結:乙德主張正當防衛。 (三)結論:甲成立行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乙得主張正當防衛故無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