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侵入雜貨店搬取洋酒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潛入無人內在之雜貨店,於未經A之同意下破壞A對洋酒之持有關係主觀上甲明知洋酒為A所有,並知悉自身對該六瓶洋酒並為民法上合法佔有其權利之法定原因,卻將洋酒轉為自身所持有,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甲向乙要求退款遭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未陷於錯誤,故甲不成立詐欺既遂,然甲主觀上已具備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業已著手施用詐術欲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屬未遂。
2 違法性與罪責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三、甲低價出售洋酒給乙之行為,不成立詐欺未遂罪
客觀上乙懷疑該酒來路不明,未陷錯誤,故甲不成立詐欺既遂;且甲主觀上知悉乙未陷於錯誤,欠缺詐欺故意,則亦不成立詐欺未遂。
四、乙低價收購洋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1項故買贓物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係故買贓物,且主觀上乙也預見該六瓶洋酒係屬贓物卻仍決意購入,具備間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 違法性與罪責
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並有罪責,故成立本罪。
五、結論
甲分別成立加重竊盜罪及詐欺未遂,按刑法50條數罪併罰;乙成立故買贓物罪。
甲構成刑法第320條加重竊盜罪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因甲無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以下情形: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2.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犯之者。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6.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般空機內而犯之者。 故甲僅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乙是否構成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依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題意乙不知甲之洋酒來源,雖心中懷疑但無法證實,且甲以退款理由,向乙低價販售,未見乙之違法性,不正當性,故乙不構成刑法第349條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