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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22630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經營地下錢莊,以顯然高於銀行利息之借貸方式,借貸他人金錢獲取暴利。A 因沉 迷賭博而欠下大筆賭債,不得已向甲借貸新臺幣 100 萬元。甲屢次向 A 催債不成, 於是交代公司員工乙丙二人,每日尾隨 A 以及在 A 住處外站崗,造成 A 心生畏懼, 經報警處理後移送法辦。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船長

本題應討論之方向 :

一、甲以自己之犯意,教唆乙丙,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討論共謀共同正犯(釋字109)。

二、乙丙在A住處外站崗,令A心生畏怖之心,是以不作為之方式觸犯刑法346之單純恐赫罪,亦或以作為方式犯之,應予討論。

三、甲論以刑344重利罪之適用性。

詳解 提供者:張家豪
本題所設爭點為
(1)因題目已告知顯然高於銀行利息
故重利罪要件僅需被害人是否急迫輕率無經驗
(2)第344-1加重重利罪和第346恐嚇取財罪的區別標準
差別在於標的物是否為重利罪中的債權(注意題目中討的不是賭債)
(3)甲是否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詳解 提供者:a19880204s

一.甲.乙.丙成立344-1加重重利罪之共同正犯: (一)本罪以趁他人急迫.心智不成熟或相類似之情形,以出借財務來獲取顯不相當之重利 而以強迫.暴力等恐嚇手段,為本罪的加重條件 刑法28條-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為共同正犯 大法官解釋109號後段-人不在場的犯罪,若將他人犯罪當成自己犯罪,且有共同行為之決議,以共同正犯論 (二)客觀上甲經營地下錢莊,以顯然高於銀行利息之借貸方式,借貸他人金錢獲取暴利符合重力罪之要件 乙丙二人聽從甲,每日尾隨 A 以及在 A 住處外站崗,造成 A 心生畏懼符合加重之條件,而甲符合J109號解釋之行為,甲.乙.丙有共同行為分擔,行為既遂 主觀上甲.乙.丙街友共同謀議 (三)無阻卻違法事由,該當本罪

詳解 提供者:C.C
甲經營地下錢莊放高利貸,犯了重利法也犯了唆使罪,且3人暴力討債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詳解 提供者:陳芷淳
甲:暴利討債罪,乙,丙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