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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郵政、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80153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的弟弟乙,某日遭黑道角頭丙的現在不法侵害。為避免遭到丙殺害, 乙使用必要的防衛手段反擊,導致丙死亡。事後,檢察官著手調查此案, 將乙當作涉嫌殺人的偵案被告。曾經誣陷入獄的甲,因不信司法調查的 公正,並擔心乙遭受丙所屬黑幫的報復,提供乙旅費逃至菲律賓。試問 甲的可罰性?(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乙提供旅費予甲助其至菲律賓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
(一)、主觀上,乙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已遭檢察官列為被告,已於國家偵查權規範下,自該當本罪所稱之人犯。至於甲具有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殺死丙,在不具備違法性下,是否該當本罪所稱人犯,以下分述正反兩說:
肯定說: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應由法院經公正審理後認定,故於審理前只要是國家欲追訴的對象即為人犯。
否定說:藏匿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非犯人,係在避免國家對其誤判或誤審,並無阻撓國家刑罰權之法敵對意思。
本文認為,應以肯定說為妥,以維持我國司法立場,避免私人逕對事實予以評價並審判,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故於本案,甲藏匿不具違法性之乙的行為,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在罪責層面,甲為乙二親等血親,依刑法第167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甲成立刑法164藏匿犯人或使之隱蔽罪
但依題示,甲為乙的哥哥有本法167之適用,應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