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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關務特考三等民法#20758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現年47歲)與乙女(現年40歲)結婚十多年,一直無法生育。經甲、乙雙方同意,決定共同收養丙女(現年25歲)為養女,丙女雖同意為甲、乙之養女,但未得其父母丁及戊之同意。試問:甲男與乙女收養丙女之效力為何? (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立法理由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