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的實質要件於民法1073條有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本題中,甲、乙夫妻皆同意收養25歲的丙女為養女,甲男與丙女相差22歲,而乙女與丙女相差僅15歲,因此,丙女雖同意為甲、乙收養,即便未得其父母丁、戊之同意,甲、乙收養丙女的效力仍無效。
2.另外,丙女已經25歲,民法上為成年人,民法明訂,當受收養者為成年人時,為防止成年人藉收養手段免除扶養義務等脫法行為,因此民法1079-2規定:若受收養人為成年人而有下列情形者,法院應不予收養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3.收養的效力也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民法1079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本題中,甲、乙與丙之間並沒有以書面為之,也未聲請法院認可。並丙女為成年人之收養,可能有脫法行為,因此甲、乙對丙的收養效力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