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乙得扣減取得100萬元,丙取得375萬元,丁取得125萬元。
(一)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二)本題中,甲乙同居生下丙男,嗣後結婚,所以丙因生父與生母結婚生準正效力,視為婚生子女;又丁女為婚後所生,推定為婚生子女。
又依民法1138條,本題遺產之繼承人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又1144條復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應繼分為平均,因此應繼分為每人各1/3
甲男遺囑指定在第1187條規定下,在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為自由處分,而特留分之標的,依通說見解除遺贈外,還包含指定應繼分,而特留分之規定在第1223條有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故在本題中為1/2*1/3=1/6
(三)本題中留有財產800萬,扣去負債200萬,為600萬,依照遺囑指定丙得450萬,丁得150萬,因丙之特留分總額為100萬,可分別向丙丁依照比例扣減,向丙扣減75萬,丁扣減25萬後,丙取得375萬,丁取得1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