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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90859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丁 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男;戊男尚未結婚。甲於民國(下同)109 年 8 月 8 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尚留下遺產現金新臺幣 120 萬 元。丙女於 108 年 5 月 5 日死亡,而丁男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甲之遺產應由何人 繼承?分別繼承多少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