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61206
科目:民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子丙;甲男出外工作,因意外身亡。乙女無力單獨扶養幼 子丙,遂與丁男結婚,並帶丙子與丁男共同生活,且以丁男為家長,惟丁男並未收 養丙。請問:丙與丁,丙與丁之父親戊,是否有身分法上之關係?丁對丙在法律上 是否有扶養義務?(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一)丙與丁為直系姻親關係,但丙與丁之父親戊則無身分上之關係

丙與丁§969配偶之血親,為姻親,再依§970、§968、§967從其配偶之親係親屬,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丙與戊,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任何親屬上之身分關係

(二)

1.§1115

2.丙與丁非直系血親尊卑親屬之關係,又本題,乙女雖因無力單獨扶養幼子丙故帶丙與丁共同生活且以丁男為家長(因丙乙結婚),然丁對丙而言也僅係§1115第三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故若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乙(第二順位扶養義務人)尚在,自應先由其對丙擔負扶養之義務,非丁。

詳解 提供者:一年兼職高普正榜,感謝阿摩
一、因丙之母乙與丁結婚,丙與丁之家人於身份法上即發生姻親關係。丙與丁為一等直系姻親,丙與戊為二等直系姻親 二、依據民法第1115條之規定,丁對丙有扶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