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的主張無理由,說明如下:
1. 民法第1061條+第1063條第1項可知:
妻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立法者不確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到底是不是其婚生子女,只能先推定是,將來可提証明否認。換言之,縱使小孩非和丈夫所生,但因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因此在法律上小孩推定仍是丈夫的。本件,丁係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因乙和丙外遇所生,縱使丁的生父是丙而非甲,丁在法律上仍是甲的婚生子女。
2. 本法第1065條可知: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因此,主張認領須為「非婚生子女」為前提,倘若已先被推定為婚生子女,縱使生父真的有撫育事實,仍不得主張認領。本件,丁已受推定為甲之婚生子女,丁即為甲的小孩,縱使生父丙對丁疼愛有加,時常給予教育費用、生活援助等撫育事實,仍不得主張經生父養育而視為認領。
3. 故丁的主張無理由。
(二)丁得在成年後,2年內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1. 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意旨,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知悉非為婚生子女,2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其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2. 本件,丁於15歲時知悉其是由乙丙所生,非甲之婚生子女,依上述意旨,丁得於滿18歲(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為成年人)時起,2年內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