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襲胸三次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構成要件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2) 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違反其意願是否須以強制手段始可構成下列論述
1.實務見解:刑庭決議認為: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者,不以類似於所列舉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全為必要。
2.學說見解:對於趁人不備而以短暫式的觸摸,對此已有性騷擾防治法對其處罰,而違反其意願猥褻與性騷擾雖均出於
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制猥褻已非短暫干擾,而需有影響被害人性意思決定自由
3.管見所採為學說見解,因此其短暫性的觸摸尚不能認為是強制猥褻,僅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論處
(3)綜上所述,甲不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三)甲抱乙女襲胸摸臀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甲主觀上基於滿足自己性慾而實行於客觀行為,客觀上,甲男以抱緊乙女為強制手段,乙大喊救命可知違反乙女意願,而其強度也非短暫的低度干擾,不論採學說見解
或是實務見解均已達到其手段,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