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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863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某日前往泳池游泳,見乙女穿比基尼泳裝面貌身材姣好而有非分之心。在泳池 內甲男潛入水中靠近乙女襲擊其胸,三次碰觸得逞。乙女為避甲男,欲上岸離去, 甲男緊隨在後,突緊抱乙女襲胸摸臀達 5 分鐘,乙女大喊救命,經他人協助逮住甲男, 扭送法辦。問甲男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甲襲胸三次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1.構成要件:

  (1)本罪構成要件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2) 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違反其意願是否須以強制手段始可構成下列論述

      1.實務見解:刑庭決議認為: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而言者,不以類似於所列舉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全為必要。

      2.學說見解:對於趁人不備而以短暫式的觸摸,對此已有性騷擾防治法對其處罰,而違反其意願猥褻與性騷擾雖均出於

        違反被害人意願,強制猥褻已非短暫干擾,而需有影響被害人性意思決定自由

     3.管見所採為學說見解,因此其短暫性的觸摸尚不能認為是強制猥褻,僅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論處

  (3)綜上所述,甲不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三)甲抱乙女襲胸摸臀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甲主觀上基於滿足自己性慾而實行於客觀行為,客觀上,甲男以抱緊乙女為強制手段,乙大喊救命可知違反乙女意願,而其強度也非短暫的低度干擾,不論採學說見解

  或是實務見解均已達到其手段,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