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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民法#43378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獨居老榮民向乙女租屋數年,甲病危,經送至醫院救治,甲仍因病重死亡,乙表 示自己是甲的乾女兒,並提出甲於醫院急診室立下之代筆遺囑,此代筆遺囑上載明 「本人未婚,在臺灣及大陸均無合法繼承人,除 A 筆存款外,如再有存款或財產, 亦全部遺贈於乙」等字句,此遺囑由丙律師代筆,並由丙之配偶丁作見證。試問: 此遺囑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Viel Erfolg
無效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因違反1198條,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