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涵: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非僅保障人民權益更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現就其要件及法律效果分述如下:
1.要件:
(1).信賴基礎:須先有一個令人民足生信賴之公權力行為。
(2).信賴表現:指當事人因信賴而有具體之行為,若僅主觀願望則不屬之,且信賴表現須與信賴基礎間具有因果關係。
(3).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即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之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2.效果
效果有二,即存續保障與損失補償。
當公益大於信賴利益,以損失補償為原則;反之,若信賴利益大於公益,則以存續保障為優先選擇。
(二).司法院大法官第717號解釋認為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公益大於信賴利益,且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