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練習
(一)甲收受乙交付之手表,因而不開單的行為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收賄罪
1.甲為交通警察,屬於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身分公務員」,其職務為取締交通違規。於執行職務時,收受乙所贈之手表,因而原應開罰單卻不開,符合違背職務行為。甲主觀上有違背職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3.甲成立本罪。
4.手錶依本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二)甲任乙離開的行為,不成立本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逃脫罪
1.乙是否符合本罪要件「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1)所謂「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意旨人身已在公權力拘禁或監督之下並且持續當中。
(2)乙僅違反行政義務,不符合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構成要件不成立。
2.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