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市得依職權撤銷建照
A市工務局若對甲之建照進行撤銷,則此案例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依大法官第525號釋字,信賴保護原則之積極要件有三,若符合積極要件且無消極要件,則甲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二)積極要件
1.信賴基礎 人民的信賴須有國家之行為作為其信賴的基礎,如行政處分等。此案中,A市工務局所核發建照得作為其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人民基於信賴基礎所為之行為,且該行為與信賴基礎客觀合理之關聯。此案中,甲申請建照經許可,並據以動工興建,係有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人民信賴須值得保護,作成行政處分時,若有賄賂、隱瞞重要資料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規定之情事,則人民信賴不值得保護。此案中,甲並無使用此類方法使A市工務局核發建照,故甲信賴值得保護。
(三)消極要件
消極要件,若無「國家事先保留廢止權」、「國家行為係基於顯然錯誤」以及「對公益要求大於信賴利益」等情形,則甲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依題旨,此建照應無消極要件。
(四)A市工務局作為
甲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且甲之信賴利益應受保護,合先敘明。A市工務局之作為得分為二種情形:
(1)在公益大於私益的情況下,A市工務局得撤銷甲之建照,但須給予合理之補償。
(2)在私益大於公益的情況下,A市工務局不得撤銷甲之建照,應使其動工興建之建物維持原樣或任其完工,以保全甲之信賴利益。
117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118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效力:朔及既往失效 120信賴保護的賠償(本題無此情形)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21 撤銷時效與補償請求權的時效(除斥期間)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27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