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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行政法概要#8632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某日騎乘牌照 XXOO 號機車,途中被交通警察乙發現該機車牌照已遭 監理機關註銷,遂將其攔停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 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 照。……」及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 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當場扣繳該車牌照並將甲移 送監理機關裁罰,同時將該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於違規舉發單上之「代 保管物件」欄上填寫「扣空車一部」,並立即將車拖走。試問甲如不服該 「扣空車」之處置,如何提起行政爭訟?(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LVTaeyeon-ss

警察機關為「移置保管」所作成命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下命處分

「扣空車」之行為性質:
1、實務及學者見解:採行政處分的行為,乃行政機關依法單方就具體特定事件的決定或公權力措施
2、亦有採行政執行「即時強制」之見解者,但是此見解不符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
該人民不服扣空車之行政爭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1以下規定,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返還已扣查之車輛。 

 出處來源:林清老師FB

詳解 提供者:大谷秀時
(一) 移置保管之性質,係下命處分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
(二) 扣空車之性質:
1. 實務見解:係行政程序法92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亦有採即時強制之見解,惟不符行政執行法36條之規定。行政執行法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3.救濟:依行政訴訟法237-1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返還已扣查之車輛。
詳解 提供者:(ง •_•)ง
禁止行駛(下命行政處分/基礎處分)->移置保管(代履行)
移置保管屬於行為不行為義務,可由他人代為履行。
詳解 提供者:Lin
甲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理由說明如下:
(一)「扣空車」應屬執行罰,為一事實行為
1.按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者,經書面限期通知後,逾期仍不履行者,執行機關得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其中,間接強制又分為代履行及怠金二種。又同法第29條規定,行為人負有不行為義務者,其行為能有他人代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他人代為履行。
2.甲某日騎乘機車,途中被交通警察乙發現該機車牌照已遭監理機關註銷,遂依法扣繳牌照,此扣繳牌照為一行政處分,合先敘明。因此,甲負有不得再騎車上路之不行為義務,為履行該義務,交通警察乙委託業者將該機車拖吊,並於違規舉發單上之「代保管物件」欄上填寫「扣空車一部」,是為間接強制中之代履行,屬事實行為。
 
(二)甲應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再依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按行政執行法第9條,受罰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次按行政訴訟法第8條,人民與國家發生公法上爭議,欲請求行政機關財產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給付者,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於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爭議,亦同。
3.依照107年決議,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聲明異議等同於訴願流程,故甲於向警察機關聲明異議後,仍有不服者,得逕提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