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版--
1.參考法條民法770、772、852
通行權可以,誰叫甲都不積極保護他的土地;但是引水權就不行,最好偷偷挖可以啦,那每給人都來陰的就好了阿。
2.參考法條:民法759+土地徵收條例21、民法1147、1148、118、759之1第2項
(民法759+土徵21)甲的土地被徵收了,而且錢領了,土地就變成政府的,但沒登記也沒差,因為是民法759。
(民法1147、1148、118)甲掛了,丁辦繼承後成為假的所有權人(實際上是政府的),丁後來設定抵押權給戊(編按:丁你是不知道你老爸的地被徵收喔?還領了錢耶!!裝無辜!土地不是你的啦)~丁是無權處分哦!!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民法759-1第2項)因為戊很古意的信賴登記之公示性,所以就算丁是假的所有權人,法律保護了戊,給他取得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