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取走10萬元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物罪。
(一)、所稱竊盜,乃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所有,於本案中,該10萬元因A已交付予丙,故已無從破壞A之所有;然銀行行員乙並稱未收到該10萬元,亦無從破壞銀行之所有,故不討論竊盜,先予敘明。
(二)、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依題示該10萬元被踢進桌下,係非出於A及銀行之意思而脫離兩人,符合本罪所稱脫離本人持有之物,而甲將其取走建立自己所有,該當侵占;主觀上,甲目睹事發現場卻選擇默不作聲,且後續甚至將監視畫面刪除,可知甲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侵占故意。
(三)、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刪除監視錄影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59條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一)、於構成要件部分,客觀上,甲無正當理由刪除了銀行的監視錄影畫面,而銀行金流來往頻繁,監視錄影畫面對於銀行、行員及顧客來說,顯屬於一種保障,俾於事件發生時提供畫面,使當事人有所依憑,無故將其刪除的行為,當然造成銀行之損害;主觀上,甲具有故意,該當構成要件。
(二)、於違法性及罪責部分,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競合:甲所犯侵占脫離物罪及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屬數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