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微量毒性物質注入大賣場貨架上的紙盒飲料內,可能成立刑法第191-1條 流通食品下毒罪
1.刑法第191-1條流通食品下毒罪,意指對他人公開販售流通之飲食食品滲入可能有害他人健康之有害物質。
2.客觀上,甲將微量毒性物質注入大賣場貨架上的飲料,屬於有意圖使他人飲下,且具未來視範疇內導致損害他人之健康舉動。主觀上,甲因與管理人員A發生口巧,心生怨恨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且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二)甲對大賣場貨架上的販售飲品下毒,並且向該賣場經理B進行恐嚇勒贖,可能成立刑法第346條 恐嚇勒贖罪
1.刑法第346條恐嚇勒贖罪,意指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2.客觀上,甲接二連三的向賣場經理B進行恐嚇勒贖,索求新台幣60萬元,雖未得逞,但已符合該條明文規定之處罰行為。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且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甲於賣場公開販售之飲品下毒,並令不知情之顧客C飲下,導致其上吐下瀉數日後脫水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 傷害致死罪
1.甲下毒的行為具備未來視,可能傷及他人健康之非法舉動,符合刑法第277條傷害他人健康之明文規定。
2.客觀上,甲在大賣場的飲料內下毒,並且讓不知情的顧客C飲下並且令其致死。主觀上,甲因心生不滿才進行該舉動,具有故意。
3.無阻卻違法且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四)甲於賣場公開販售之飲品下毒,並令不知情之顧客C飲下,令其脫水死亡,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1.過失致死的判斷要件根據刑法第14條,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犯罪事實,以確信不會發生為主。然而雖然甲注入的毒素僅有不足以致死的微小劑量,但主觀上具有刻意的犯罪要素。因此應該以刑法第13條故意為主軸進行論斷。
2.甲不成立276條過失致死罪,反之應以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而論。
(五)由於甲的多番行為侵害多項法益,應以競合論之數罪併罰作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