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刑法概要#75634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某日騎機車時,不慎撞傷路人 A 使其受傷倒地不起,甲立即攔計程 車將 A 送至醫院急診處,但由於擔心鉅額賠償將無力負擔,於是甲在抵 達醫院後迅速離開,A 因適時送醫並無大礙而於一周後出院,請試述甲的 行為在刑法上成立何種犯罪。(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甲撞傷A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1.主觀上,甲對於撞A會造成A受傷具預見可能性且非故意為之,屬過失。客觀上,甲有撞傷A的行為且A的受傷結果與甲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2.甲無阻卻違法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抵醫院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1.甲主觀有認知到撞傷A,對肇事有認知,客觀上甲的肇事行為造成A受傷。惟是否符合「逃逸」?

2.實務上,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行為人須負「在場」、「救護」、「表明身分」義務,有一項沒有達成即構成逃逸。學說就「表明身分」有所批評,肇事人表明身分對保護他人生命身體與公共安全不具關連性。

3.題目中甲有負「在場」、「救護」的義務,惟未表明身分,管見依學說見解,甲已將A送至醫院救治,對於A的義務已盡,是否表明身分已顯多餘,所以甲不成立逃逸,故本罪不成立。

(三)甲送A至醫院而後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

1.A的受傷因甲撞傷的行為所造成,而後A倒地不起,甲對於A有救助義務。惟甲客觀上,對於受傷的A既無積極移置的行為亦無消極棄置的行為,反而將A送至醫院,降低A生存風險,因此不該當本罪。

(四)結論: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甲撞傷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過失致傷罪: 甲騎車撞傷A,有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之事實存在,符合該條之客觀構成要件,然在主觀上,甲並沒有傷人的知與欲,故並無刑法第13條故意或未必故意之適用,而甲可能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故得論第14條之過失,而該當277條過失致傷罪. 二、甲離去之行為是否構成185-4肇事逃逸罪? 觀乎本條之立法理由,係為保護被害者之生命、身體法益,以求被害者能夠得到即時的救護,因而課予行為人法律上之義務,已盡其救護之可能.縱上而言,該法並非為維護國家司法調查權之行使,是以若從罪疑為輕之刑法原則而言,甲攔計程車將A送醫卻未待警察人員為調查之行為,由於已盡其救護之義務,而可能無該法之適用。
詳解 提供者:Summerbaby Haung

1.甲撞傷A  成立284 

2.甲在抵 達醫院後迅速離開  成立185之4

客觀上>>本法目的為保護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雖甲有即時給予救助救護

   但依民事賠償說   以及責任歸屬說  無等待執法人員處理事故  又假設其隱瞞身分

依102年台上1794決意旨 除了採取適當措施亦應向警察機關報告義務

其自行離開  可能造成被害人求償無門的情形

主觀上>>>甲有認知及意欲   且具備故意

3.結論  甲成立過失傷害以及肇事逃逸  2者犯意互殊  依50條併罰之


這邊遺棄罪可以討論  但是因為185之4優先適用294  會有法條競合 



詳解 提供者:Ting
成立過失致傷罪 不成立違背義務者遺棄罪(可探討危險犯)
成立肇事逃逸罪(隱瞞身分)
數罪競罰(一身體法益 一公共安全法益 為不同行為決意)
詳解 提供者:Scott Yang

簡答如下

一、甲之行為應未構成刑法上之罪責,說明如下:

1.討論284過失傷害

2.討論287,284為告訴乃論

3.討論185-4

二、帶入本題

1.甲行為適用284過失傷害(TB+R+S)

2.但依287,284為告訴乃論,本題並未提到路人A提告

3.185-4,甲於過失傷害後,有立即將A送醫後才離開,除非A之後報警,才會有185-4成立的可能,否則甲之行為並未成立185-4。

三、綜上,甲之行為應未構成刑法罪責。

詳解 提供者:k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