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客觀上甲於數日後改變心意,然其已達期約之程度,仍成立本罪之要件,主觀上具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甲於數日後改變心意並未因此而違背職務,不符合本項之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乙表示事後願招待甲全家人出國旅遊之行為,成立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
1.機關內部人事升遷作業為甲之職務權限範圍,客觀上乙商求甲在審查時對未符合之要件視而不見,即要求甲應為而不為,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甲當場應允之,具有收受之意思,乙雖尚未交付,然其雙方已達成合意,該當期約賄賂,主觀上具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