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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刑法概要#86336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某政府單位擔任人事主管,在辦理機關內部人事升遷作業時,擬爭取 升遷機會之乙因尚有部分要件未符合資格,乙私下向甲商求,甲如能在形 式審查時把關鍵要件視而不見,不論最後升遷是否成功,乙事後願招待甲 全家人出國旅遊;甲當場應允之。惟數日後,甲改變心意,仍照規定審查 乙之申請資格。請詳論甲、乙之刑責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爾食爾祿民脂民膏
乙成立刑法122第3項行賄罪,行為人表示願意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用以請求公務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行為人只要有行求的表示,即可能成立本罪,不以公務員答應違背職務為必要,本題乙有表示之意思,而公務員是否應允不在此問。
甲是否成立受賄罪應端視賄賂罪在實體事實的成立判斷,必須具有四個基本條件的要求,即:
1、具有行賄者與受賄者的對向結構(甲及乙)
2、必須有不法利益為對向結構的內涵,不論為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均屬之(出國遊玩)
3、行賄與受賄之行為交錯關係,亦即行賄的對向,必須為確認的收賄者,而收賄者係從行賄者所取得或可能取得不法利益(可能取得出國招待遊玩之機會)
4、賄賂之標的所呈現的對價關係(升遷換出國遊玩)
參考林東茂老師的意見,行為人只要有「要求」、「期約」賄賂的行為,一律被視為既遂,就構成貪汙索賄之犯罪。
本題甲與乙期約之行為,管見認為係符合本法122第一項受賄罪,故甲該當本罪。

這題偏難,小弟才疏學淺且資質駑鈍,如果寫作有錯請各位大大請用力鞭。
詳解 提供者:tiyuwang
貼心提醒~甲的部分~各位同學記得先檢驗是否有公務員身分唷~
詳解 提供者:Jue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客觀上甲於數日後改變心意,然其已達期約之程度,仍成立本罪之要件,主觀上具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之行為不成立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甲於數日後改變心意並未因此而違背職務,不符合本項之要件,不成立本罪。


(三)乙表示事後願招待甲全家人出國旅遊之行為,成立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

1.機關內部人事升遷作業為甲之職務權限範圍,客觀上乙商求甲在審查時對未符合之要件視而不見,即要求甲應為而不為,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甲當場應允之,具有收受之意思,乙雖尚未交付,然其雙方已達成合意,該當期約賄賂,主觀上具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