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成立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妨礙公共往來安全罪:
1、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系於高速公路往來頻繁之時段,蛇行逼車並多次任意剎車,致使後方車輛乙因此偏離車道,極易致生危險因此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二)甲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1、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人行使權利。
2、構成要件該當:
(1) 客觀上:甲系以逼車之方式致乙無法順利駕駛車輛,致其偏離原有車道,甲之行為妨礙乙行使權力,故符合客觀要件。
(2)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3、小結: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本罪成立。
(三)結論:甲成立刑法第185條妨礙公共往來安全罪、第304條強制罪,基於同一個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該當數罪,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