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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政風:刑法#46408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在銀行櫃臺填寫提款單,提領一萬元,行員誤讀,交給甲十萬元。甲明知有誤, 如數取走。甲將詳情告知女友乙,並分贈兩萬元,乙欣然受領。問甲乙成立何罪?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冠宏

本題案例,甲之行為應討論者為是否應詐欺罪或侵占罪,乙是否成立收受贓物罪,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明知行員交付錯誤之金額,而默然離去之行為: 1.甲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依實務之見解,單純沉默並非行使詐術,銀行行員誤讀單據,誤交多餘金額給甲,甲明知而取。交於多餘金額之事實,並非甲傳遞不時訊息所製造,甲只是利用已經生成的錯誤,由於並未使用詐術,故不成立詐欺罪。 2.依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侵占罪。前項未遂犯罰之。依實務之見解,銀行行員誤多給之金額,僅能算是交給甲,並沒有全數給予之意思,甲僅能算單純持有。且甲明知有誤,仍如數取走未歸還給行員已有意圖佔有之行為,而後又將旗金額分給乙,已對其多餘金額實施處分行為,甲依上揭見解應成立刑法第339之侵占罪。 (二)甲告訴乙詳情,乙明知其金錢為不法所得仍欣然接受之行為: 1.依刑法第349條之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為贓物罪。因贓物所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2.贓物之定義:只他人因實施財產不法行為所得之物,而被害人法律上尚有追回權者,動產或不動產均屬之。 3.乙明知甲之金錢為不法所得,仍欣然接受,甲之金錢依前揭以符合贓物之定義,則乙之行為亦應符合前揭贓物罪之構成要件,故乙應論處刑法第349條之贓物罪。 (三)綜上所述。甲之行為雖未符合詐欺罪,但其故意不歸還多餘金錢,並分給乙之行為,應處刑法第335之侵占罪。而乙明知甲金錢為不法來源,仍欣然接受其贈與之行為,應論刑法第349條之贓物罪。且甲乙之不當得利之金錢,應依民法不當得利,返還銀行。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