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在捷運車廂行竊之刑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盜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甲對於行竊之行為具有認識及意欲,具有竊盜故意。客觀上,甲是否行竊著手之判斷標準,通說採「客 觀混和理論」即當犯罪之意思於行為中顯漏,以行為人整體計畫之觀察,在以客觀旁觀者之角度判斷,是否導致構成 要件所保護之法益的危險。本例中,依照此說甲以達著手的階段。
(二)甲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既遂罪 1甲被丙毆傷致眼睛視力剩0.1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和先敘明。 2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毆打之行為導致丙的眼睛毀敗嚴重減損視能具有條件理論因果關係,甲製造不被容許之風險,並 實現不被容許之風險具有客觀歸責性。主觀上,甲對於毆打的行為具有認識及意欲。 3違法性及罪責性: 無阻卻違法或組確罪責事由。 (三)結論: 甲以數行為犯意個別分別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竊盜未遂罪,刑法第278條重傷既遂罪,依照刑法第 50條規定,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