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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7749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在暗夜裡遇上持刀的搶匪乙,乙脅令甲交出身上的錢財,甲不從,奪刀反擊。甲 手腕受傷,但乙在搶奪中也受到刀傷,流血倒地。甲知道乙流血受傷,但不予理會, 也沒有報警處理,逕行離去。翌日,乙失血過多死亡。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ido
一. 甲奪刀導致乙收傷之行為,不成立傷害罪
 
    構成要件: 
  客觀上,若無此行為,則無此結果,具有條件關係+綜合所有情況,依照客觀一班經驗加以判斷,有常態關聯性,通常會發生此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主觀上,甲知會發生且不為本意,間接故意
 違法性: 客觀上,是現在不法侵害+手段有效信&必要性;主觀上有防衛意思,所以可以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結論: 不成立傷害罪
 
二. 甲導致乙受傷流血而放任,最後乙死亡不成立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判斷: 甲是作為導致乙死亡或是不作為導致乙死亡?

          => 通說採風險製造說,製造風險為作為犯;案本範例乙是放任風險繼續發生、擴大,為不作為犯
  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之行為屬不作為,但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1.無違背法律義務之前行為說(刑法15-2)> 只要是因為甲之行為導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就有義務防止結果發生
                  2.違背義務之前行為說> 除非是因為違背法律義務所做出的行為,否則都無保證人地位,而甲是屬於正當防衛(合法義務),沒有做出違背法律義務                       之行為
                  3. 修正之前行為說: 原則上採無違背法律義務之前行為說,只要是因為甲之行為導致有發生犯罪結果危險者,就有義務防止結果發生;但若是其風險(危險)可以歸責於被害者(乙),則不用負責,案本例,風險之製造可以歸責於乙,不用負責,不具保證人地位
 
 本人採修正之前行為說,則甲不具備保證人地位,不須對乙之行為負責,不成立殺人罪
                    
 
 
詳解 提供者:思嶝
無罪 第15條(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