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177-1、271-1、173-1,主觀有殺人之意不論177-2,177、173法條競合後,以173跟271想像競合從一重
甲之行為構成173跟271,但因甲只有一行為而觸犯數法益 ,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固甲只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1:客觀上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一切事實,為客觀上判斷條件與結果有無相當性。固乙之死亡結果與甲放火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明知放火會造成乙之死亡 ,且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 ,屬故意 3:無阻卻事由且具罪責
甲所犯之刑責:
一. 依照題目甲因拔掉瓦斯鋼瓶之軟管點火燃燒瓦斯,此行為違反刑法177條之漏逸氣體罪,又因此使其兄乙當場燒死,故應以刑法177條第二項之漏逸氣體致死罪
二. 又依題目甲企圖燒屋且確實有其故意,也有發生放火之行為,故違反了刑法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處所罪
三. 根據題目除甲的房屋外另有三家被燒毀,依照刑法175條第一項放火燒毀前兩條已為他人所有物,至生公共危險者。故甲也違反了此條罪刑。
四. 根據刑法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故甲應依刑法173條或177條擇一重處。
甲之行為構成173跟271,但因甲只有一行為而觸犯數法益 ,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固甲只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1:客觀上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一切事實,為客觀上判斷條件與結果有無相當性。固乙之死亡結果與甲放火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明知放火會造成乙之死亡 ,且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 ,屬故意
3:無阻卻事由且具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