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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4484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名下有一價值 1,000 萬之房屋,500 萬之存款。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乙生有 A、B 兩女,丙有一子 C 及孫 D。丙與 C 於 99 年外出車禍同時死亡;100 年 1 月 1 日乙則持刀殺傷甲,嗣後於 101 年傷害罪判決確定。甲則因迭經變故鬱鬱寡歡,於 100 年 7 月 1 日死亡。試問 A、B、D 得否代位繼承?又其繼承人為誰?應繼分各為 如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以求各房分之公平。本題,丙與C於99年外出車禍同時死亡,則甲於100年7月1日死亡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丙與C皆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則其曾孫即D得否代位繼承,難免爭議。管見以為,為求各房分公平繼承的立法目的得以貫徹,應採肯定說。



?又,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此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條規定可參。且通說認為,所謂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需有殺人故意,若僅有傷害故意,則非此款所能容括,應由同法第5款解決。依本題,100年1月1日乙雖持刀殺傷甲,嗣後並於101年傷害罪判決確定,但不具有殺人故意,則不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且甲又未表示乙失權,故亦無同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



矅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分別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綜上所述,甲之繼承人為乙、D、丁。



?末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其應繼分,此有民法第1144條規定可參。今甲無配偶,故應由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平均分受之。則乙、D、丁各得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