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將A制服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理由分析如下
1.客觀上,甲限制A的行動,惟主觀上係A為強盜之現行犯,甲欲制服A,故甲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直接故意,甲之構成要件該當。
2.因A為竊盜之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人人可逮捕之,而客觀上甲之行為係依刑事訴訟法規範之行為且未超出法規範,又主觀上具遵守法令而為該行為,故甲可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阻卻違法
3.綜上甲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二) 甲自稱便衣刑警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理由分析如下
1.依刑法第158條規定,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者罰之。甲自稱為便衣刑警逮捕A,主觀上甲係自己想像為刑警並冒充該身分請民眾報警,甲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甲具直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綜上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