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上來不及的話(一)就不要寫了
(一)甲於網路公開評論區留言,不成立刑法第309公然侮辱罪
本罪與誹謗罪之不同,在於本罪係以抽象侮辱為成立條件,而該侮辱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而言。甲留言誣指餐點內有蟑螂,係就具體事實為指摘,自不能成立本罪。
(二)甲於網路公開評論區留言,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1.客觀上,甲留言說餐點內有蟑螂,係就具體事實指摘,且足以毀損乙之店家名譽,且甲以文字犯之符合本條第2項加重事由;主觀上甲係在公開評論區留言,足認有故意與散布於眾意圖。
2.甲不合於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之阻卻違法事由,亦無其他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於網路上留言,成立刑法第313第2項加重妨害信用罪
1.客觀上,甲指稱餐點有蟑螂,係散布流言而損害他人之信用;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競合
甲一行為成立加重妨害信用罪與加重誹謗罪,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