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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法#119380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金錢唆使 11 歲的國中生乙潛入 A 宅為其偷走某古董機械錶,乙因極度想買新手機而答應之。之後,乙趁 A 宅無人在家時潛入屋內將該古董機 械錶偷走,事後並將該古董機械錶交給甲,甲則依約給付一筆金錢供乙購買新手機。請討論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13警特,衝啊
一.乙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理由如下:
(一).構成要件:
刑法32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者,以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內犯之。依題示,乙進入A宅偷走骨董錶,主觀上具備不法之故意,客觀上竊取行為既遂,具有條件理論之下的因果關係,和客觀可歸責性。
(二).阻卻違法事由:
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三).罪責:
依刑法第18條第一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四).結論
乙之犯罪行為,雖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但依刑法18條第一項,罪責不具備,所以乙無罪確定。
 
二.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理由如下:
(一).依刑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依題示,甲教唆使不具備犯意之乙,進入A宅竊取骨董錶,且得手既遂,且刑法第29條第二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二).甲的教唆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乙將古董機械錶偷走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一)、主觀上,乙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乙侵入A宅符合本罪加重事由,而乙將古董機械錶偷走自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
(二)、乙無阻卻違法事由,於罪責層面,因乙才11歲,依刑法第18條規定阻卻罪責,故乙不成立本罪。
 
乙將該錶交給甲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罪:
(一)、財產犯罪者處分贓物之行為,顯為侵占罪內涵之易持有為所有,如此是否能另論侵占罪,則有疑義:
1.構成要件解決說:此說認為財產犯罪者處分其所得贓物並無再侵害新法益,故不另論侵占罪。
2.競合解決說:侵占罪條文並無規定原持有須為合法持有,非法持有亦包含其中,而處分財產亦符合侵占概念,如認不成立侵占將使共犯無從處罰。
本文認為構成要件解決說較為有理並採之,故於構成要件層次即否定乙不成立侵占罪。
 
甲唆使乙竊取古董機械錶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一)、首先應探討,甲利用乙無責任能力之優勢行竊,究竟為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對此,雖有認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所為之犯罪皆一律應論間接正犯,但多數說仍認為,應回歸行為人對被利用人是否有優越意思支配以定奪。於本案中,國中生乙對竊取一事之社會意義應相當明瞭,且其之所以行竊並非受乙支配,而是權衡行竊與新手機利益後而為,故甲對乙並無優越意思支配,故討論教唆犯。
(二)、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故意及欲使其達既遂之故意;客觀上,甲以新手機挑起原無竊盜犯意之乙從事竊盜行為並既遂。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