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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81497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代價請乙對 A 的住宅縱火,並交付乙 A 宅的照片 與地址。當晚深夜,乙至該社區按照甲所提供的資料尋找 A 宅,卻還是 誤認同社區外觀一模一樣的 B 宅為 A 宅,而對 B 宅縱火,導致 B 宅因 火勢付之一炬,但所幸並無人員傷亡。試討論本案中甲、乙可能應負之 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警特一定上 (109上榜)

乙 成立 173 放火罪 (客體錯誤)
甲 成立 173 29 放火罪教唆犯

詳解 提供者:小鹿亂撞

(一)甲付30萬請乙縱火之行為,構成刑法29條之教唆犯(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之罪已正犯已之行為論處,合先敘明

共犯:論限制從屬性

(二)正犯乙誤認B宅並縱火之行為,構成刑法173條之放火罪+等價客體錯誤

(三)甲乙皆成立173放火罪

詳解 提供者:啾吉老大

2F很正確

補充一下

教唆犯從屬性質所以同正犯乙之客體錯誤

甲犯刑法173條教唆犯之客體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