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成立 173 放火罪 (客體錯誤)甲 成立 173 29 放火罪教唆犯
(一)甲付30萬請乙縱火之行為,構成刑法29條之教唆犯(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之罪已正犯已之行為論處,合先敘明
共犯:論限制從屬性
(二)正犯乙誤認B宅並縱火之行為,構成刑法173條之放火罪+等價客體錯誤
(三)甲乙皆成立173放火罪
2F很正確
補充一下
教唆犯從屬性質所以同正犯乙之客體錯誤
甲犯刑法173條教唆犯之客體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