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對丙餵食含花生成分的牛奶,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29 條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限制從屬形式:本題乙為殺人行為之正犯,且有著手於餵食含花生成分牛奶之行為,且欠缺阻卻違法事由,故正犯不法行為確立。依目前通說關於教唆犯之成立採取「限制從屬形式」,甲得從屬於乙之殺人不法行為而論以教唆犯。 未遂前置審查: 本題丙並未發生死亡結果,犯罪未達既遂。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有處罰殺人未遂之行為。 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甲具有教唆殺人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具備教唆之雙重故意。 客觀上,甲之教唆行為致乙產生殺丙之犯意,依主客觀混合理論,甲確有著手於教唆殺人行為。 甲欠缺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甲可否主張刑法第 26 條之「不能未遂」而不罰?討論如下: 依刑法第 26 條「不能未遂」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本題女嬰丙大量食用含有花生成分之牛奶後,並無出現危及生命或傷害之情事,足認犯罪之結果並未發生。 故本題甲得否主張刑法第 26 條不能未遂之重點,在於「有無危險」之認定,學說爭議 如下: 具體危險說:以「一般人於行為時立於行為人之立場所認識之事實」以及「行為人所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有無(具體)危險。若判斷的結果為無危險,則為不能未遂,若有危險,則為一般未遂。 抽象危險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所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危險性之有無。若判斷之結果為無危險,則屬不能未遂;反之,則屬普通未遂。 重大無知說:行為人主觀上的犯罪計畫是基於一個完全偏離一般公認的因果關聯想 像。從而,行為有無危險,必須由社會大眾的觀點判斷,即使行為人認為行為具危險性,但實際上危險趨近於零,這是行為人認知的極大誤差,仍是一種重大無知的行為。 小結:上開三說,國內有力學說及德國通說均採取「重大無知說」,認為唯有行為人出 於重大無知而將一個本質上不可能達到既遂的行為誤認為可能達到既遂,才能評價為不 能未遂而享有刑罰之寬待,故論以不能未遂之關鍵有二: 實行行為客觀上完全欠缺危險性。 行為人必須出於重大無知而誤認其行為可能既遂。 結論:本題情形,甲所為雖未造成丙生命危險或傷害結果,但並非客觀上完全欠缺危險性;而其透過報紙報導及研究醫學文獻,亦顯非出於「重大無知」,故無由適用刑法第 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而不罰。故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未遂犯不是要先寫主觀後客觀?
5F...272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