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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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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110310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民法#110310
科目:
民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 105 年 8 月死亡,遺有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 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 105 年 10 月 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 於 107 年 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 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 張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
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
。
第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