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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法#110301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 年 1 月 見 A 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 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 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 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 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 110 年 3 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 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 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 轉交公司高層。 「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 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 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 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新修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