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 年 1 月
見 A 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
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
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
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
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 110 年
3 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
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
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
轉交公司高層。 「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
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
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
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