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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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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107494
科目:
民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間約定以未定期限方式將甲所有之 A 地出租予乙,雙方並約定租金 應按 A 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事經數十年後,因 A 地周邊環境、工 商繁榮程度已有極大發展,甲可否向法院聲請調高租金?法律依據何在? 甲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財稅行政要上榜
參考
裁判字號:
93 年台上字第 24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 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 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 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 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 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