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法律政風:刑法#49336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二人見丙女身著華麗名牌衣服,獨自在路旁候車,認為必是富家小姐,乃共 同意圖勒贖,將丙女強行挾持上其自用小客車,開往山區廢棄工寮內,逼令丙女以 手機通知其父母以新台幣三百萬元取贖。乙在看守丙女時見其頗具姿色,乃以強暴 手段姦淫丙女得逞。嗣因警方查緝甚緊,甲、乙恐事跡敗露,放棄取贖,將丙女釋 放,請問甲、乙刑責如何?(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甲乙為共同正犯

甲乙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基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一方行為人為一部行為將負全部責任。

二、甲乙構成347擄人勒贖既遂

意圖勒贖而擄人,以擄人行為開始為著手,並以將被害人轉移場所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既遂時點 甲乙在未取贖前釋放丙女,該當第五項必減刑之要件,甲乙共同構成本罪

二、乙成立221強制性交罪

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使人不得抗拒,並得逞,有主觀知與欲且無阻卻違法或有責性之事由,該當之。而甲對於該強制性交之犯行並無預見,是以乙之行為應屬共同正犯之踰越,由於自我負責原則,甲對該行為不具有遇見可能性,乙應就愉悅部分自我負責

三、論罪

甲構成347條第五項單獨一罪,乙構成347條第五項與221條,由於兩罪具有關連性與時空密接性,均有犯意聯絡,且既遂,故該當348條第二項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基於法條競合,乙應論348條第二項。

詳解 提供者:love001254
(1)甲,乙兩人行為 成立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2)乙在看守丙時,以強暴,手段姦淫丙女 成立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 (3)結論 甲,乙成立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乙成立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