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為共同正犯
甲乙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基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一方行為人為一部行為將負全部責任。
二、甲乙構成347擄人勒贖既遂
意圖勒贖而擄人,以擄人行為開始為著手,並以將被害人轉移場所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既遂時點 甲乙在未取贖前釋放丙女,該當第五項必減刑之要件,甲乙共同構成本罪
二、乙成立221強制性交罪
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使人不得抗拒,並得逞,有主觀知與欲且無阻卻違法或有責性之事由,該當之。而甲對於該強制性交之犯行並無預見,是以乙之行為應屬共同正犯之踰越,由於自我負責原則,甲對該行為不具有遇見可能性,乙應就愉悅部分自我負責
三、論罪
甲構成347條第五項單獨一罪,乙構成347條第五項與221條,由於兩罪具有關連性與時空密接性,均有犯意聯絡,且既遂,故該當348條第二項擄人勒贖之結合犯,基於法條競合,乙應論348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