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
1.法律性質:行政上事實行為
行政機關有法律之依據或者依職權,對於法律內容之宣導,提供民眾不特定人知悉,以免民眾違法之行政行為,乃行政機關所為之提供資訊之行政上事實行為(學理上又稱機關警示),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2.甲之主張均為無理由:
行政上事實行為係機關提供資訊丶建議之行為,並非「法規命令」,
(1)不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57條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法定程序
(2)此提供資訊之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自當無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有關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以甲人民之主張乃無理由。(課本4-187頁)
以上參考林清老師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