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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7575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民眾甲、乙至鄉公所洽公,該公所對於其大樓所使用的電梯,因預算編列 不足,致未作定期安全檢查,結果該民眾搭上電梯,電梯因停電發生故障, 懸於第四、五層樓中間,上下不得,經過 3 個小時的搶修,民眾甲嚇得魂 不守舍,但無其他身體異狀;惟民眾乙本身有心臟宿疾,因過度緊張,引 發心肌梗塞,3 小時後電梯雖經開啟而緊急送醫,然已回天乏術。請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分析甲、乙之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Emilia Fang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1.公有公共設施 2.設置管理有欠缺 3.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4.採無過失主義 5.相當因果關係
詳解 提供者:(ง •_•)ง
國賠法第3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共設施之國賠要件:
1.公共設施
2.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遭受損害
4.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

甲:
因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身自由」遭受損害,且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
因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命」遭受損害,且公共設施之瑕疵與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小小學渣

108年修改國賠法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人身自由)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本案鄉公所之電梯在性質上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因預算編列不足而未作定期安全檢查,顯然為公共設施在管理上有缺失,導致民眾因搭乘電梯而受困之中。

(二)本案甲因受困於電梯中,僅被嚇得魂不守舍,並無任何身體上損傷,但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故甲之家屬得請求國家賠償。

(三)本案乙因被受困在電梯中而過度緊張,引發心肌梗塞,緊急送醫後人不治死亡,乙之生命權受侵害與鄉公所之電梯管理缺失有因果關係,故乙之家屬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先以書面向鄉公所請求協議。

詳解 提供者:teat168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大樓因未作定期安全檢查而發生故障,是因其管理欠缺引起,故乙之家屬可請求國償,甲則因無任何損害故不可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阿文
一、可申請國家賠償。 二、依國家償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雖乙本身有心藏疾病,雖因本身情緒不穩而產生舊疾,卻為政府機關設備因經費不足而未檢修,導致電梯故障而導致,故而發生憾事,為源頭未做好設備管理所致,實屬可申請國家賠償情事。
詳解 提供者:Joyce Chiang
1.國賠法3無過失責任,應賠償甲乙相當之金錢
公有公共設施或國家委託其他民間單位經營管理之公共設施有欠缺,致人民使用時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利受有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未建置完成或施工中未對外開放之設施不在此限
3.若以委託由民間業者經營管理,則是否需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需考量人民對其設施是否為高度依賴,是否須由國家管理督導或僅屬一般性設備,個案認定之。
4.國家得最終應負責賠償之業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