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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459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民法繼承編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於例外情形,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不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而須以自己之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試問:例外情形有那些?(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6758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