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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軍法官考試:民法#47738
科目:民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 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請問「優先權人」的意義,並 舉例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