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之遺產分配
1.繼承人與其應繼分
§1138、§1144 丁、甲、乙,均分
2.分配遺產
3000/3=1000,丁、甲、乙各分得1000元
(二)丙之遺產分配
1.繼承人與其應繼分
§1138、§1144 甲、乙,均分
2.應繼遺產總額
2000+1000(從丙分得之遺產)=3000
3.分配遺產
3000/2=1500,丁、甲、乙各分得1500元
丙死:3000/3=甲乙丙三人各1000
丁死:(2000+繼承丙之1000)/2=甲乙各1500
甲乙總計各獲2500萬元
(一)丙死亡之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配偶有相互繼承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第1138條1款)。丙於民國99年4月22日過世,遺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繼承人有配偶丁及子甲、乙二人,由該三人平均繼承,各得1000萬元。
(二)丁死亡之遺產繼承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本文)。丁於99年7月30日過世,遺有現金2000萬元,及繼承丙之遺產1000萬元,總共有遺產3000萬元,由甲、乙平均繼承,各得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