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無駕駛執照,開車途中,與女友聊天,並於限速 40 公里的道路,以 50 公里行
駛。突然間,某乙騎乘的機車自對向車道駛來,甲閃避不及,撞倒乙,乘坐該機車
之某丙同時倒地。乙倒地後,由 A 救護車送醫急救,途中,救護車司機心臟病發作,
致救護車撞上路邊樹木,乙因而死亡。經查,若乙及時送醫治療,並無生命危險。
再者,丙由 B 救護車送醫治療,發現僅受到皮肉傷,並無大礙,在醫院休息半小時
後,即回家休養。不料,數日後,丙精神分裂症發作,經醫師查明,丙之精神分裂
症誘發原因甚多,車禍外傷可為誘發原因之一,但非必要原因。丙精神病發作住院
期間,支出醫藥費 20 萬元,但健保僅給付其中的 15 萬元。
試問:關於乙之死亡及丙之精神病發作,甲應否負賠償責任?甲得為如何之抗辯?
假設丙可以請求賠償時,就醫藥費部分,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