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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2年 - 民法(包括總則、債與物權) ~ 三等 地政#15305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9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原以自己登記為起造人,自行興建二樓洋房,待二樓結構體完成,但門窗及內部裝潢尚未完工之前,即將該洋房售予某乙,惟雙方為求省事僅以將起造人之名義變更為乙,作為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某甲亦實際將該洋房交付與某乙。事後某甲後悔,於退還價金及依約賠償違約金後,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契約,並請求某乙返還上該洋房。問某乙有何理由,得拒絕返還該洋房?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my

自己出資建築之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兩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

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建築物係何人出資建築,

固得以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作為認定參考,但不得僅憑起造人名義認

定其為原始取得人。


如其以變更起造人名義之方法買受建築物而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移轉登

記者,不能因此行政上權宜措施而變更原始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

其為原始所有權人。起造人是否為原始出資建造人,尚因其與他人所

訂承攬、合建或委建契約內容如何約定而異。


=>甲仍為原始出資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雖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其所為讓與所有權之法律行為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受 讓人無法取得該不動產建物之所有權。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 約定,通常應認為讓與人已將其對該不動產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


=>乙有事實上處分權。有權占有。


=>本題為甲乙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甲已交付房屋給乙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後悔並退還價金及依約賠償違約金。(一方解除契約)此時乙可否拒絕甲的單方解除契約?

單方解除=>法定解除權=>給付遲延或給付不完全(須符合要件)


乙得拒絕受領甲返還之價金及依約賠償違約金,要求履行契約。

詳解 提供者:許椰子
不得 已達66不動產之規定 雖未建蓋完成有經濟效益 但已達遮風避雨之功效 英可視為有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