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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110360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生參加某大學研究所考試,該所分甲、乙組考試,考試簡章上註明, 甲組錄取五名,乙組錄取五名,各組得不足額錄取。甲、乙組考試科目 各為五科,只有二科屬共同科目,三科不同。考試結果,該研究所以乙 組考生之成績較差,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決定,甲組增額錄取至六名, 乙組則錄取至前四名,亦即乙組之名額被挪至甲組。請問:研究所「招 生簡章」在行政法上性質為何?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特別命令? 或其他性質?請依法理說明之。又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是否可主張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違法侵害?本案該研究所之錄取決定是 否為行政處分?其將名額「挪用」的決定,是否違法?如果違法,究屬 違反何種規定或法律原則?(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愷

(一)招生簡章應屬自治規章之性質
1、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26號解釋,大學對於入學資格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生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2、依題示,本案中的研究生招生簡章,係某大學對於其研究所入學資格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訂定之相關入學資格條件,即屬自治規章之性質。
(二)可主張受教權受侵害
1、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憲法規範基礎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基本教育之權利”以及“受國民基本教育以外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21條中,而後者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2、依上述見解,本案中乙組成績第五名之考生可主張其受國民基本教育以外之權利遭受該大學違法侵害。
(三)該大學之錄取決定為行政處分
1、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本案中,某大學之錄取決定係對於個別考生所為之單方決定,對於該個別考生之受教權將產生重大影響,屬前述法條中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此該錄取決定為行政處分。
(四)將名額挪用之決定違法,說明如下:
1、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訂有明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本案中,該大學之招生簡章並無明文規定甲乙組名額得以流用至另一組,因此該大學將乙組名額流用至甲組的行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違反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訂有明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本案中,該大學招生簡章並未規定大學得透過內部開會將乙組名額流用至甲組,屬該大學對於其自治權之濫用,違反誠信原則。
3、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訂有明文,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本案中,乙組考生對於該組錄取名額為五名,且該大學招生簡章中並未規定得以流用名額至它組,具有信賴基礎,而該大學卻將乙組名額流用至甲組,因此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招生簡章之性質,按我國司法大法官解釋,大學自治係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亦為憲法第11條講學學術自由之保障,即大學於學習教育講學等領域享有自治權,對於學生招生資格條件規定,即屬於大學學校之範疇內,即招生簡章係為『大學自治規章』性質,在合理範圍內其法律保留原則有適度限縮之。

(二)該考生得主張『受教權』侵害:
1權利之意涵,係法規明文規定之人民具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係由法律授予而來。
2法律上利益之意涵,可從釋字第469號解釋之重要性理論依據而來,雖法規規定機關執行職務係為直接促進公共利益,但就該機關之執行職務,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重要法益有關,即人民需要該機關正當執行職務使能保護其權利。
3系爭之被挪用錄取資格乙組第五名考生,即此大學招生簡章錄取規定,係為憲法第21條及22條之受國民教育以上權利之保障,即乙可主張以受教權受違法侵害之。
(三)
1行政處分:國立大學以我國司法實務大法官解釋具有『機關』地位,而私立大學對與教育部係為委託公權力行政關係,即於受託範圍內,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其私立大學視為行政機關;而大學對學生錄取之招生具體事件所作之單方面公權力性質決定,係符合習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行政處分』,且此處分使一方獲利而另一方負擔,亦為第三人處分性質,即另一方受其負擔者,因此處分其權利或法益受其侵害,得按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相對行政爭訟之。
 
(四)挪用甲乙組之錄取名額『違反』以下一般法律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國家作對人民有侵害權利行為時,因受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規定,即依其密度須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才合法之,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機關作行政行為亦受其拘束之;而此大學招生簡章規定,未有甲乙組名額可挪用之規定,即違法依法行政之法律保留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及機關行政恣意禁止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機關作行政行為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係從民法中雙方行使權利負誠信之重要規範,即此系爭之甲乙組名額恣意挪用,未依照原簡章之規定,有濫用權利之疑慮,即違誠信及機關行政恣意禁止原則。
3正當程序:招生委員會臨時開會即變動甲乙組之錄取名額,有未遵循行政程序之疑慮,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條之『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即按自然正義法之『公正』『公平』之內涵,則有程序瑕疵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