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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122044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是否得提起訴訟?應提起何種訴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
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得提起撤銷訴訟,理由分述如下:
(一)按103年決議,根據簽證法規定,僅有持有外國護照者方能申請本國簽證,因此本國籍人士並非該法所保障之權利主體,於其外國籍配偶簽證被拒時,並未有權利損失問題。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有權利即有救濟意旨,外籍配偶本有訴訟權能無疑,惟難謂其本國籍配偶亦有相同訴訟權能。再按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須有法律利益方得提起課予利益訴訟,故本國籍配偶提課予利益訴訟於理不合。
 
(二)依照111年憲判字20號,上開決議本國籍配偶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無禁止其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婚姻自由,若不准婚姻中二人能有婚姻中同居事實,有違憲法意旨。又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
 
(三)本國籍配偶對於其外籍配偶在臺灣居留簽證未能獲准,此際,本國籍配偶雖不得提起課予利益訴訟,惟得以該否准簽證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該處分有侵害其婚姻自由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