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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行政法(重複)#2274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本國人甲與外國人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判命駐外館處應發給乙居留簽證?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參考條文: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1 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eart CHou
要經過互惠原則核可才能申請居留權